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854号原告聂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审判员 高江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翟 寒 来自:
聂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854号原告聂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审判员 高江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翟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