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潭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汤光汉,男。委托代理人周自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力,男。被告王体国,男。
原告汤光汉诉被告张自力、王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同日对被告张自力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因追加王体国为本案被告,于2014年9月2日对被告王体国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告王体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止审理,后被告张自力因涉嫌犯罪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恢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曾平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马金连、马新文组成合议庭,代理
书记员刘源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7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光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自力,被告张自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体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光汉诉称:被告张自力、王体国因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驰产业基地一期工程需要资金使用,由被告张自力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分别于2012年9月5日、12月4日、2013年2月5日借给被告80万元、40万元、70万元共计19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张自力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起诉期间,被告王体国担保被告张自力在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否则由其归还,但被告张自力、王体国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自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90万元,由被告王体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自力辩称:借款属实。被告王体国未进行答辩。原告汤光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拟证明被告张自力向原告借款190万元;3、转账凭单、DCC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单、汤光汉2012-2013年明细、对私储蓄账户明细账、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被告张自力向原告借款,原告已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将资金交付给被告张自力;4、担保书,拟证明被告王体国为被告张自力向原告借款进行担保;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张自力向原告借款时,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有出借能力。被告张自力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张自力未提交证据。被告王体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所举五组证据,经被告张自力质证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张自力因需资金用于湘潭市电线电缆厂一期金驰产业基地一期工程向原告汤光汉共计借款190万元,分别是2012年12月4日借款40万元、2012年9月5日借款80万元、2013年2月5日借款20万元、50万元,均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汤光汉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张自力。2014年3月13日,被告王体国向原告汤光汉出具担保书,承诺“担保张自力所借汤光汉190万元在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否则由我负责归还”,并在担保人处签字。后被告张自力、王体国均未按期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自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被告王体国向原告出具的担保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条、担保书均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张自力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被告张自力应承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的责任,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张自力偿还借款。被告王体国自愿为被告张自力所借原告的19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虽未约定担保方式,但依法应属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自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汤光汉借款190万元;
二、被告王体国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0元,由被告张自力、王体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平
人民陪审员 马金连
人民陪审员 马新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源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