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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335号之一

王均与彭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均,彭兵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均,男,生于1964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彭兵,男,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彭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偿还申请人王均借款本金1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彭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兵系宣汉县房产管理局职工,其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县管理部账户内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兵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100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牟红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