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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行非执4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与孙桂荣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4行非执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法定代表人祝永安。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李正卓,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桂荣,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彭晓峰,男,住吉林消息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区政府对被执行人孙桂荣作出的(2015)长朝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结。申请执行人区政府申请称,2013年4月10日,根据发改基础(2010)2510号文《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长春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0-2015)的请示的通知》及长府通告(2013)4号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的通告》的要求,为保证地铁2号线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申请人区政府取得对地铁2号线朝阳区段建设广场站及文化官场站建设工程范围内征收工作。2013年6月18日,申请人区政府对地铁2号线朝阳区段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工作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执行人孙桂荣系该项目被征收人。因申请人区政府与被执行人孙桂荣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区政府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2015]朝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孙桂荣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申请人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朝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征收地域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145号,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地铁2号线工程。该项目属于长春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长春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评估补偿程序合法,评估结论有效。申请人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2015]朝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并经本院第十二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对[2015]朝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