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834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正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正清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娟,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6504152-4。委托代理人马君梅。被告乔建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清和物业公司与被告乔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清和物业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清和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正清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荣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聂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