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95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孟岸英,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湘桂歌立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228号海富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林必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长沙市湘桂歌立方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桂歌立方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桂歌立方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
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