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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28-7号

陈国兴与温玉梅、赖庆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兴,温玉梅,赖庆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28-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兴,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温玉梅,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赖庆新,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赖庆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南文沙东五街4座601房【权利证号:02984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天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利军开户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海欣支行;账号:445013010400091736410100328。(注意:划款时必须备注本案案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