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定南县立新钢材经营部。
被执行人:谢林华,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许炳红,男,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定南县立新钢材经营部申请谢林华、许炳红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林华、许炳红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立新钢材经营部案款102770.0元,承担执行费1441.55元。现因被执行人谢林华;许炳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