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250号
原告:陈红霞,女。
被告:刘庆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霞诉被告刘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霞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按25%收取512.5元,由原告陈红霞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诗园 搜索“”
陈红霞诉刘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250号
原告:陈红霞,女。
被告:刘庆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霞诉被告刘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霞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按25%收取512.5元,由原告陈红霞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诗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