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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2453号

周超群不服不予受理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超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24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超群,男,汉族,1953年1月9日出生。

上诉人周超群不服厦门市海沧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175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超群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向其支付从2008年1月至2016年4月的退休补贴共计20万元及利息(退休补贴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共100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实际付款之日)。其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受理其诉讼申请,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系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的原有职工。1986年之后,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以通过分得家庭联产承包地取得收入为由而不再向其发放工资,而对于其他干管人员仍继续发放工资,并在他们退休时除政府发放的退休金外还按1400元至3300元不等的标准发放给他们退休补贴。2008年,上诉人所在的湖头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在本次土地征收过程中,该部分干管人员与没有领取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任何工资及退休补贴的上诉人一样分配土地赔偿款。上诉人认为,自2008年始上诉人就与其他干管人员一样没有承包地这一收入来源,上诉人理所当然也应当同等享有其他干管人员所享受的待遇,即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从2008年1月起每月给予上诉人补贴2000元。为此,上诉人多次向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要求享有与其他干管人员同等的待遇,但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均置之不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系因上诉人认为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而引发的,该问题系属于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的经营管理问题,应由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正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丽珊

审 判 员  陈丽英

代理

审判员  黄永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