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71号﹝2016﹞黑02民申7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前福,男,汉族,1959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守文,女,汉族,1951年8月23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再审申请人宋前福因与被申请人任守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前福申请再审称:(一)任守文不应成为本案原告主体,宋前福与曲学武存在着土地转包合同关系,与任守文不存在法律关系。(二)本案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起,任守文、曲学武、宋前福相互间虽然没有再签订承包、转包土地合同,但事实上仍按原合同履行,视为顺延3年至2015年年底结束。(三)曲学武、张跃辉的证言未经质证,不应成为定案依据,二审程序违法。(四)任守文存在侵权行为,在承包未到期时阻挠宋前福耕种土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据此,宋前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是林胜、任守文夫妇家庭户的承包田。土地虽��曲学武转包给宋前福,但任守文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有权诉求返还土地,故其作为本案原告适格。本案中,曲学武与林胜的土地转包合同2012年末已到期。2013年起,宋前福虽实际耕种着土地,但各方均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且曲学武称2014年已不再承包该土地。依据相关规定,各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承包合同,但应给予合理期限。2015年初任守文明确告知其土地另包他人。本案二审为避免扩大损失,鉴于本案审理期间土地业已耕种的事实,以及农作物耕种的季节性等因素,判决宋前福于2015年年底返还任守文涉案土地,并无不当。本案审查过程中,宋前福亦表示不再要求耕种土地。关于曲学武、张跃辉的证言,经查,二人出庭作证时,宋前福在场,并进行了发问和质证,二审程序合法。关于宋前福主张的其他侵权问题以及经济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经查已另案提起诉讼,故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宋前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前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克杰
审 判 员 王一帆
代理
审判员 张淑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怡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