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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执字第454号

李丽诉郭龙鑫、郑州红日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河南太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郭佳静、郭洎强、郭晓红、赵彩仿、韩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郭龙鑫,郑州红日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河南太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郭佳静,郭洎强,郭晓红,赵彩仿,韩俊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龙鑫,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红日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郭龙鑫,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太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亢村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佳静,总经理。被执行人郭佳静,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郭洎强,男,汉族,1991年8月1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郭晓红,女,汉族,1958年9月2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赵彩仿,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韩俊峰,男,汉族,1957年7月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李丽诉郭龙鑫、郑州红日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河南太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郭佳静、郭洎强、郭晓红、赵彩仿、韩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

一、被告郭龙鑫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李丽92万元。

二、被告郑州红日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河南太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河南万佳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郭佳静、郭洎强、郭晓红、赵彩仿、韩俊峰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南太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获嘉县亢村镇纬四路西段北侧土地及之上建筑物以清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