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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444号

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444号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易雪芬,康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被告多时不在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希望,2015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要求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口头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给经济帮助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11月1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9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1月9日生有一女孩杜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开始闹矛盾。双方有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电动车一辆、被子一床,无存款,无外债。与父亲一块共同生活。2015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同意与原告杜某某离婚;

二、孩子杜某甲由原告杜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共同财产轻便自行车一辆、爱马电动车一辆,被子一床(被告存放在娘家)归陈某某所有;

四、原告杜某某自愿给付陈某某经济费1900元;

五、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生

代理

审判员  辛瑞南

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