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444号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易雪芬,康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被告多时不在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希望,2015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要求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口头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给经济帮助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11月1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9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1月9日生有一女孩杜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开始闹矛盾。双方有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电动车一辆、被子一床,无存款,无外债。与父亲一块共同生活。2015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同意与原告杜某某离婚;
二、孩子杜某甲由原告杜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共同财产轻便自行车一辆、爱马电动车一辆,被子一床(被告存放在娘家)归陈某某所有;
四、原告杜某某自愿给付陈某某经济费1900元;
五、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生
代理
审判员 辛瑞南
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