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群。被执行人孙正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大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正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