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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269号

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定南县与徐桂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定南县建设东路26号杨北城,徐桂平,郑福生,缪为秀,龙茂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

被执行人:徐桂平,男,1972年2月7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郑福生,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缪为秀,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龙茂森,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申请徐桂平、郑福生、缪为秀、龙茂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桂平、郑福生、缪为秀、龙茂森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案款116531.0元,承担执行费1647.96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桂平;郑福生;缪为秀;龙茂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