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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行初46号

阎亮、阎荣诉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亮,阎荣,太原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行初46号原告阎亮,无业。原告阎荣,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群雁,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69号。法定代表人耿彦波,市长。委托代理人王义龙,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副处长。委托代理人闫冬冬,太原市政府法制办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亮、阎荣诉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中,原告阎亮、阎荣于2016年5月16日以其选择起诉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一案,自愿撤回对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阎亮、阎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亮、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阎亮、阎荣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张翠萍

代理

审判员  张瑞雪

代理

审判员  刘 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 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