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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47号

李晓凤申请执行于文波、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凤,于文波,彭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凤,女。被执行人于文波,男。被执行人彭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凤与被执行人于文波、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李晓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李晓凤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文波、彭雷给付欠款7988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文波、彭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于文波、彭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凤已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于文波、彭雷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文波、彭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晓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于文波、彭雷的线索,李晓凤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