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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恢9号之一

肖日文、谢荣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日文,谢荣华,吉安县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日文,男。1951年3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谢荣华,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吉安县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荣,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日文与被执行人谢荣华、吉安县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80号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谢荣华、吉安县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104号门面(产权证号:B0××39)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肖日文,现因被执行人谢荣华将该104号门面抵押给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山信用社,抵押期限至2017年1月26日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肖日文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取消抵押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匡慧英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