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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1056号

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磊孝、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金龙、甘肃森源绿地工程有限公司、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韩磊孝,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金龙,甘肃森源绿地工程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056号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红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宗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韩磊孝被告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金龙,该公司经理。被告胡金龙被告甘肃森源绿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磊孝,该公司经理。

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磊孝、兰州嘉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金龙、甘肃森源绿地工程有限公司、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元,减半收取1372.5元,由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海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