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8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瑞岳,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瑞岳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瑞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瑞岳窜至苍南县金乡镇金城南路2号旁的一水果摊,盗走被害人刘郑凤摊位上的五个苹果(价值无法鉴定)。2.2016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瑞岳窜至金乡镇金发西路148号厂房前,盗走停放在此一辆面包车内的红色利群香烟一包(价值无法鉴定)。3.2016年4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瑞岳窜至金乡镇怡景花园小区113号车库前,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车辆内的现金247元。4.2016年4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瑞岳窜至金乡镇金海名都小区1幢一楼102室,爬窗入户,被被害人薛某发现后逃离现场。5.2016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瑞岳窜至金乡镇东门车站金乡清风明月足浴店,溜门入室,盗走足浴店房间内的一包瓜子和两包饼干(价值无法鉴定)。6.2016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瑞岳窜至金乡镇平安小区内,盗走该小区内一辆自行车上的七匹狼香烟14根及贵烟6根(价值无法鉴定,均已扣押),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刘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瑞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瑞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瑞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瑞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一只,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曾瑞岳退赔给被害人刘郑凤苹果五个、退赔给被害人红色利群香烟一包、退赔给被害人李罗人民币247元,退赔给金乡镇清风明月足浴店一包瓜子和两包饼干。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七匹狼香烟14根及贵烟6根,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款物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明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