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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749号

张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749号原告张某,男,住民勤县。被告邱某,女,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乔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