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749号原告张某,男,住民勤县。被告邱某,女,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乔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