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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6687号

原告丁金灿与被告王少山、罗晴文、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金灿,王少山,罗晴文,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687号原告丁金灿,1964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栋梁、杜鸣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山,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罗晴文,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晴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灿与被告王少山、罗晴文、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凯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潘苗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