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467号原告张存法,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陈小琴、高元平,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国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法定代表人李三黑,总经理。被告陈瑞龙,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法与被告山西国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法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存法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1元减半收取17981元,由原告张存法负担。
审 判 长 郑咏梅
人民陪审员 郝 丽
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薛艳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