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043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泗清,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周丽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桃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043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泗清,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周丽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