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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043号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043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泗清,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周丽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