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91民初1505号

镇江新区丁卯全金房产服务中心与刘园、张学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丁卯全金房产服务中心,刘园,张学荣,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91民初1505号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全金房产服务中心,地址镇江市新区丁卯江南世家、观桥苑61幢106室。经营者耿兴兰。被告刘园。被告张学荣。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35号6楼601-606室。负责人凌漠德,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业驹,该支公司职员。

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全金房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金房产服务中心)诉被告刘园、张学荣、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耿兴兰、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薛业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园、张学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9日,被告刘园驾驶被告张学荣的小型客车倒车时将原告门口室外大金空调主机、防盗框、支撑架撞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园负全部责任。被告张学荣为该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6万元(其中空调12300元,空调外主机不锈钢防盗框1100元,空调外主机支撑四角铁架2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我司只同意对原告受损的空调等物品进行维修,不同意全价赔偿。被告刘园、张学荣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刘园驾驶苏L×××××小型客车在镇江市新区丁卯桥路北侧人行道上原告门店门口倒车,由于操作不当碰撞到原告所有的大金空调室外主机,造成大金空调室外主机及其配套防护设施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园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原告购买该大金空调的价格1.23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大金空调公司申请报修,大金空调公司南京维修中心对原告的受损空调进行检查,并出具一份作业报告书,主要载明:“维修内容记录:①用户保修外机撞击;②上门检查空调外机被撞坏,向用(户)说明待报价;③完成检查;绝缘性测试正常、气密性测试正常。备注:1563P柜机,外机收(受)到撞击不运转了,保外,SE提前联系报价”。目前,该大金空调外机尚未进行维修。另查明:被告张学荣系苏L×××××小型客车的产权人,其为该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庭审中,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提交一份镇江金灿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报价单,载明维修大金3P外机、3P不锈钢吊篮、3P铜管及铜帽、补充R410制冷剂费用共计2040元。原告不认可该公司出具的维修报价单,同时表示如果维修也只会让大金空调公司进行维修。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同意由大金空调公司维修,但原告不同意维修。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作业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维修报价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但该损失必须合理,即能够通过维修方式予以修复的,不应当进行更换。原告现要求按照全价赔偿大金空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受损空调只能更换不能维修的事实,且在本院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当庭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也未提供防盗框和支撑架损失额度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36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全金房产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全金房产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丹(上诉须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