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金洲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兰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元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廖新平,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409元,未执行到位65409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夏一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