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罗金华,男,195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钟小强,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作出的(2016)川1425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金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了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罗金华申请执行钟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长 严建明执行员 陈友权执行员 李维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