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731号申请人王庭明,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韦远隆,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庭明诉被告韦远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庭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庭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庭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海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