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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177号

刘涛生与黄凯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涛生,黄凯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民初177号原告刘涛生,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潮州市饶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宇光、黄丹丹,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凯彬,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秋江,男,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原告刘涛生与被告黄凯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丹丹,被告黄凯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秋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4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汇款时,不慎从原告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号6226191700354212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汇入被告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号6226191700352893,之后,被告不同意还款。请求:

一、判决被告黄凯彬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所受到的30000元,该款是原告付还欠款,并非不当得利。双方在2014年4月有合作网上销售汽车零件生意,2015年2月11日,双方经核算,原告欠被告资金投入款人民币44874元,之后,原告汇还14874元,余下30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银行汇还被告,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原告刘涛生通过自己在中国民生银行揭阳分行营业部的卡号6226191700354212将存款人民币30000元汇入被告黄凯彬在中国民生银行揭阳分行营业部的账号6226191700352893。诉讼期间,被告主张收到的人民币30000元是原告付还欠款,并提供一份结欠单复印件,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主张双方在2014年4月有合作网上销售汽车零件生意,但被告未能提供合作协议。另查明,原告提供一份录音资料及证人黄新阳、郑伟齐的证言,用以证明汇错后,原告与被告联系,但被告否认收到30000元的事实。录音的内容中,被告否认收到30000元,但没有抗辩是付还欠款。被告认为录音存在剪辑,但表示不申请鉴定。被告提供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汇款清单,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有经济往来。汇款清单中,原、被告双方有互相汇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凭据、录音资料、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汇款清单、欠单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生将人民币30000元转存入被告黄凯彬的银行账号,有原告提供的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为据,予以认定;根据银行业务回单、录音资料、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原告汇款后,有要求被告返还汇错的人民币30000元,其次,对被告黄凯彬主张收到的人民币30000元是原告付还欠款是否成立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被告应负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结欠单原件,同时,被告提供汇款清单,只能证明双方有互相汇款,并不能证明是付还欠款。被告提供的欠单复印件,其内容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予以证实,因此,该证据也未能证明是付还欠款的事实,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该款,因此,被告黄凯彬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并支付该款利息损失,支付利息时间自向本院起诉之日计起(2016年1月14日)。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凯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涛生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涛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黄凯彬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帐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陈潮亮

审判员  魏少荣

审判员  江耿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佳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