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703号原告叶军。被告余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军与被告余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军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军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谢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