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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703号

叶军与余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军,余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703号原告叶军。被告余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军与被告余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军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军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谢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