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5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被执行人吕义本院在执行李庆海与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吕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海申请执行的标的20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庆海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