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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595-1号

李庆海与吕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海,吕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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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5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被执行人吕义本院在执行李庆海与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吕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海申请执行的标的20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庆海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