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保法执字第112号彭光成、刘瑾发:本院执行的彭光成申请刘谨发身体权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刘谨发自动履行,执行金额380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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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光成与被执行人刘谨发身体权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保法执字第112号彭光成、刘瑾发:本院执行的彭光成申请刘谨发身体权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刘谨发自动履行,执行金额380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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