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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凉水镇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隋某某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凉水镇信用合作社,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5**执19号申请执行人凉水镇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隋某某。申请执行人凉水镇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隋某某借款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5**执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万元,已执行0万元;剩余债权数额5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孙 磊执行员 王玉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双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