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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519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官庄支行与么文涛、刘宇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官庄支行,么文涛,刘宇锋,刘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官庄支行。负责人张华永,行长。被执行人么文涛。被执行人刘宇锋,居民。被执行人刘占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官庄支行与被执行人么文涛、刘宇锋、刘占军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4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么文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0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7元,被执行人刘宇锋、刘占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三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