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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978号

王晓霞与赵欣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晓霞,赵欣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978号原告王晓霞,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欣珂,女,200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法定代理人赵微,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欣珂母亲。委托代理人赵吉生,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定代理人宋好收,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欣珂父亲。委托代理人赵尚安,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欣珂外公。

原告王晓霞与被告赵欣珂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樊梅翠

审 判 员  聂卓文

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