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978号原告王晓霞,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欣珂,女,200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法定代理人赵微,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欣珂母亲。委托代理人赵吉生,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定代理人宋好收,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欣珂父亲。委托代理人赵尚安,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欣珂外公。
原告王晓霞与被告赵欣珂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樊梅翠
审 判 员 聂卓文
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