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姜明亮。
被执行人:曹俊峰。姜明亮申请执行曹俊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相当一部分债权正在德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中,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姜明亮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将本案指定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姜明亮申请执行曹俊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登峻
审判员 罗 清
审判员 徐特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祎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