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民终1643号

鞠宝民与王海峰、毕会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鞠宝民,王海峰,毕会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1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宝民,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成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峰,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贵明,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会清,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鞠宝民为与被上诉人王海峰、毕会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退还上诉人鞠宝民。

审判长  丛海彬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米沧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