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1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宝民,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成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峰,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贵明,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会清,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鞠宝民为与被上诉人王海峰、毕会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退还上诉人鞠宝民。
审判长 丛海彬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米沧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