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67号
原告:葛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某,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