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961-1号申请执行人初培磊。被执行人姜红。被执行人姜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红、姜爱华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