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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2599号之一

李玉勤与樊风云、马方方、樊伟民、樊建飞、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勤,樊风云,马方方,樊伟民,樊建飞,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2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勤,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樊风云,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马方方,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樊伟民,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樊建飞,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乡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风云。李玉勤与樊风云、马方方、樊伟民、樊建飞、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274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210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樊风云、马方方、樊伟民、樊建飞、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玉勤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字第259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马方方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3号院5号楼2单元5层23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樊风云、马方方、樊伟民、樊建飞、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马方方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3号院5号楼2单元5层23号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