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蔡玮,女,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李修文,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玮与被执行人李修文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修文应向申请执行人蔡玮返还人民币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修文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修文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