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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89号

蔡玮、李修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玮,李修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蔡玮,女,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李修文,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玮与被执行人李修文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修文应向申请执行人蔡玮返还人民币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修文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修文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