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琼琼,女,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晓红,女,生于1967年7月22日,汉族,住襄城县。
上诉人关琼琼因与被上诉人崔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2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关琼琼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2016年5月5日之前预交上诉费。关琼琼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5日批准同意其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开庭审理,查明关琼琼没有按照本院批准的时间缴纳上诉费且没有到庭。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关琼琼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建稳
代理
审判员 彭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柯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巩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