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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066号

罗石聪与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石聪,文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066号原告罗石聪,男,1985年2月27日生。被告文娇,女,1988年8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石聪诉被告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石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石聪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