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066号原告罗石聪,男,1985年2月27日生。被告文娇,女,1988年8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石聪诉被告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石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石聪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