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2执174号

苍南县豪尚印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豪尚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郑远苗,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刘贤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豪尚印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偿还欠款30000元,现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周冬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