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004号原告徐祥云,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被告刘欢平,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祥云与被告刘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
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