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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3004号

徐祥云诉刘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祥云,刘欢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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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004号原告徐祥云,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被告刘欢平,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祥云与被告刘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

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