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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22号

姜懿珊与顾殿芹、李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懿珊,顾殿芹,李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姜懿珊,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顾殿芹,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李守杰,地址肇东市。姜懿珊与顾殿芹、李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殿芹、李守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懿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殿芹、李守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顾殿芹、李守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懿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顾殿芹、李守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懿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国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黎作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