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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财保27号

王占旭与鲍迎春、黄小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占旭,鲍迎春,黄小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财保27号

申请人:王占旭,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

申请人:鲍迎春,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

被

申请人:黄小保,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

申请人王占旭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鲍迎春、黄小保名下位于河北省武邑县武清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王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鲍迎春、黄小保名下位于河北省武邑县武清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武国用(2001)字第4298号、武房权证武字第××号)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俊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梅海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