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定南县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谢明添,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徐洋明,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定南县农村信用社申请谢明添、徐洋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明添、徐洋明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农村信用社案款811924.0元,承担执行费10519.24元。现因被执行人谢明添、徐洋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