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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614号

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武功分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武功分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614号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a区。机构代码:55313580-2法定代表人刘执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明,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武功分公司,地址武功县后稷中路轻化建材公司院内。负责人王晓毛。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西路4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刘世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武功分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后2483元,由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