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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645号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家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家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645号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东浦路163号C座710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远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家钗,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家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金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